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因涉嫌偷越国境在云南沙甸被民警抓获。3月1日,因联系不上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人,阿卜杜热伊木·库尔班、艾合买提·阿比提、帕提古丽·托合提、阿尔米亚·吐尔逊、盲沙尔·沙塔尔即商定即日按原计划在昆明火车站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五人遂携带作案工具,租车从沙甸到达昆明火车站。
2014年3月1日21时12分许,五人持刀,从火车站临时候车区开始,经站前广场、第二售票区、售票大厅、小件寄存处等地,打出暴恐旗帜,肆意砍杀无辜群众,致31人死亡,141人受伤,其中40人系重伤。因抗拒抓捕,帕提古丽·托合提被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其余四人被当场击毙。
2014年3月3日下午该案成功告破。经查明,该案是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的暴力恐怖团伙所为。该团伙共有8人(6男2女),现场被公安机关击毙4名、击伤抓获1名(女),其余3名落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3月29日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昆明“3·01”暴恐案4名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依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中犯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伊斯坎达尔·艾海提、吐尔洪·托合尼亚孜、玉山·买买提3名罪犯依法执行了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