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对有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缺少预判,也没有在监管层面上形成“资金要第三方存管,放贷要有抵押物,投资项目与投资者要一一对应”等负面清单,导致P2P网贷脱离了纯粹的“P to P”的原意,异化为互联网的民间集资和高息揽储。针对P2P金融,只要稍有金融常识,就应该判断出这是新瓶装旧酒——新瓶指的是互联网,旧酒指的是封建余孽式的老鼠会、高息揽储式的高利贷。无论是P2P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不管打着什么旗号,只要向网民高息揽储乱集资,只要跟网民搞乱集资、众筹资本金,只要在网上乱放高利贷,最后这个企业必将借新还旧形成不断循环,俨然成为庞氏骗局。所以,基于互联网的辐射性、穿透性,就应禁止,因为这个过程是无法有序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