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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柜台买200万理财被骗:经办职员判15年,至今分文未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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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ngfu
时间:
2020-6-2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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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柜台买200万理财被骗:经办职员判15年,至今分文未要回!
在银行柜台买200万理财被骗:经办职员判15年,至今分文未要回!银行表示:未入银行账户,不予赔偿!在银行柜台买两百万元理财产品,居然被银行职员欺骗,钱进了私人账户,打了水漂。涉案的银行职员被判刑了,顾客的钱却一分都还没要回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民郭明,2018年,他先后四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现已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免渡河支行,简称“农行免渡河支行”)认购理财产品,共计200万元。经办人是农行免渡河分理处主任罗金国。一年后合同到期,他却被告知认购资金没有入账农行账户,不能归还其本金与利息。
2018年,第一次申购理财产品认购书
事发后,罗金国自首,被逮埔,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但郭明等人一分钱都没要回来。
郭明等人认为,农行免渡河支行是可信任的金融行业机构,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对他们进行赔付。但他们多次索要无果。
2020年1月,郭明等人分别起诉农行免渡河支行。
原定6月18日在牙克石市法院开庭审理前述案件。但受疫情影响,开庭延期。
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近日,记者多次致电农行免渡河支行和农行牙克石支行,电话均未接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如果在银行办理申购理财产品业务,而且银行也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若印章是伪造的,或者有人变造,相应责任和后果不应要求相应投资理财人来承担,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在银行柜台买理财,被银行职员欺骗
郭明称,2013年至2017年期间,他一直在农行免渡河支行向罗金国购买名为“安心得利”的理财产品,每次投入20万元到60万元的不等金额,没出过问题。一年到期后,连本带息打入其账户中。
2018年,他先后4次在农行免渡河支行购买了“安心得利”理财产品,共计200万元。此业务均由罗金国办理。
他提供的2018年5月22日、6月13日、7月3日、8月16日的“安心得利”投资理财业务凭证均盖有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
免渡河支行及内部业务照片
中国农业银行官网信息显示,安心得利是一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发行机构是中国农业银行,全国发行。该产品为封闭型,起购金额最低为1万元。
但2019年5月中旬,他被农行免渡河支行主任罗金国告知,理财产品出了问题,不能到期支付。但罗金国承诺以个人身份将其本金和利息归还,并抵押了父亲的房产证。
郭明说,此后,罗金国还了郭明14万元。罗金国因病住院,他和其他2名受害者一同去医院看望罗金国时,发现其已经出院,但不知去处,也联系不上对方。
他们开始感觉事情不对劲。
与郭明有相同遭遇的还有5名居民,共计金额达700万。
2019年5月28日,郭明同其他几位受害者一同来到农行牙克石支行,农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投资理财业务凭证系伪造材料,所购买的理财金额并没有入账到农业银行账户。
两天后,罗金国自首。
随后,郭明等人多次联系农行牙克石支行,索要本金或利息,均被告知系“罗金国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
6月24日,记者多次致电农行免渡河支行和农行牙克石支行,均未予接通。
郭明代理律师提供一份关于罗金国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1日,罗金国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前述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开始,被告人罗金国利用农行牙克石免渡河分理处主任、客户经理(主任级)、免渡河支行行长的身份,在伪造的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上加盖中国农业银行免渡河办事处财务专用章,骗取办理理财的客户资金,存入农业银行其个人帐户,由罗金国个人支配。郭明等6人共被骗取申购资金692万元。
当事人一分钱没要到起诉银行
郭明等人原以为,罗金国被判刑后,他们的钱就回来了,涉事银行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返还他们的申购资金。
但郭明告诉记者,截至目前,他和其他被害者未收到一分钱返还。银行方面对此事也没有任何说法。
民事起诉状书
郭明代理律师提供民事起诉状显示,1月,郭明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农行免渡河支行给付款项186万元及存款期限内利息和逾期利息,随后增加诉讼请求至本金1939800元。
郭明认为,罗金国作为农行负责人期间,将存款私自挪走使用与否,均是银行的管理问题。
法院传票显示,前述案件原定6月18日9点在牙克石市法院审判庭开庭。案由是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6月24日,郭明称,因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在外地,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到庭,开庭延期。
“(希望)农行给储户一个公道,恳请法院负责人及时与农行沟通,想办法尽快开庭。”郭明说。
针对上述情况,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认为,如果在银行办理申购理财产品业务,而且银行也出具了投资理财业务凭证,若印章是伪造的,或者有人变造,仍不能把相应责任和后果要求相应投资理财人来承担。上述案件情况,银行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律师进一步解释,投资理财人在银行办理业务,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这是一种可信赖利益保护,作为投资人来说,他没有办法去一一核实银行的各种证件证章真伪。如果需要核实证件证章真伪,这属于公安机关的业务,非投资人。
从银行角度来说,因为钱实际上没有进入银行的理财账户,银行方面肯定是对外来推责任。但是从司法角度来说,银行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当事人基于这种信赖利益保护,在银行柜台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至于印章的真伪,不是作为投资人该判断的问题,应是银行内部的合规管理,或者说内部的风控没有意识到的问题。
律师建议,第一,投资人需了解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类型、性质及其风险等级。第二,投资人需要注意资金去向,资金去向可通过交易流水查询得知。投资理财产品资金去向肯定不会进入到个人账户,如果说进入到非专用账户里面,可判断该笔资金去向有问题。第三,投资人可定期在网上核查账户基本信息,比如理财投资产品的收益情况或者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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