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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修改土地管理法:在这几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小精灵    时间: 2019-8-26 14:32
标题: 我国修改土地管理法:在这几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全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资源税法草案等有关问题举行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会上,有记者问,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们知道中国一直是人多地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农民权益有哪些规定?

杨合庆表示,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真实,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此外,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也指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还表示,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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