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拥有二维码支付专利的公司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他们所持有的专利权,故将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及凡客诚品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0万元。
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公司自2012年11月就申请获得了“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享有对该专利的所有权,认为腾讯公司的二维码支付技术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腾讯公司辩称,微信支付只为用户提供支付渠道,二维码中并不含有商户实体信息,从技术上讲属于“单字段二维码”;而原告刚好相反,它的二维码中会含有商户实体信息,属于“多字段二维码”,故腾讯公司并没有侵权。
目前,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也没有太多消息传出。此时双方应该在做证据补充。其中,腾讯公司只要证明其拥有的专利权并不落在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内,那么这两个专利就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不存在侵权。
腾讯:笑话,真是无稽之谈!支付宝没用二维码?你们怎么不告他们?
腾讯的一贯做法。1、模仿你 2、收购你。腾讯打了几万次官司,0次败诉。
实际上,关于二维码还有这么一段故事:
原来,在我国发扬光大的二维码是日本人在1994年发明的。当时,二维码发明人在日本申请了二维码专利,但由于没有看到其中商机就主动放弃了专利的使用权,后来就被在日本工作的一中国人带回中国,并发扬光大起来。
2011年,凌空网创始人徐蔚就在中国、日本、美国、欧盟等区域拿下了二维码扫码技术专利权,形成了全球专利布局。
后来,在看到二维码在中国发扬光大、疯狂获益的日本,决定重新拿到二维码专利,并要求每个中国人都得向缴纳1分钱的专利许可费。但是,按照专利申请原则,由于徐蔚已经在日本申请获得二维码扫码技术专利权,所以日本是不可能在本国申请到一个相同或近似的专利,自然也拿不走中国的专利权,就一直发展至今并称为新中国“四大发明”。
那么,从上述两个案件,你看到了专利的重要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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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9-9-4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