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物业费再给交房合理吗?其实交房先交物业费是霸王条款,当然不合理!买过房的小伙伴都清楚,要想拿到新房钥匙,必须先把物业费交了,北方还得交供暖费。由于房产商是强势一方,买房人只好无奈接受。最近浙江检方抗诉案例打破“新房先交物业费后交房”潜规则。
买房签合同,该交的钱都交了,结果等到交房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却要求买房人必须先把前期物业费给预交了,否则不给钥匙。杭州小伙小洪决定对这样的潜规则说不。
小洪先是起诉了开发商,要求直接交付钥匙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被法院驳回,之后小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之后,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浙江省高院再审改判开发商支付小洪延期交房违约金8000元。
这8000元的违约金不算高,却是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明确对房地产领域的潜规则说“不”,也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负面评价。不能因为潜规则实施久了,消费者被“揉搓”习惯了,潜规则就被洗白成了明规则。违法就应该被纠正。
其实,先缴纳物业费、后领取钥匙,是很多开发商搞的“霸王条款”,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里头透着开发商的傲慢。买房合同签订之后,买房人已经按合同规定付了钱,开发商就应该按约定履行交房义务,而不是合同外另设交房条件。
有人会说,既然前期物业已经提供了服务,买房人享受了服务,当然应该交费。但是,“一码归一码”,买房是买房,物业是物业。房产商应该按合同交房,以交房为要挟,要求消费者先交物业费,这就是违约行为。当初,买方合同里面并没有这一条,而且交房和交物业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事实上,前期物业一般都是开发商的下属子公司,在业主没有完全入住并自由选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提供管理服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开发商却利用自己在交房时的主导权,为其下属公司搞不正当的利益输送,想从买房人那里直接“割韭菜”。现实里,这个问题可谓见怪不怪了。
过去20多年,房子价格一路单边上扬,“买到房就是赚到,上车就是改命”,导致很多开发商仗着自己的“甲方地位”,对买房人予取予夺。从收取“茶水费”“看房费”,到提前锁定各种名目的预付款,再到交房时强制预交物业管理费、强收装修保证金等。可以说,只要买过房的人,几乎都被开发商这么拿捏过。
这些明晃晃的潜规则,都是公然的违法违规,但眼瞅着房价飙升,消费者也不愿意和开发商较这个真,只能低头吃下哑巴亏,导致消费者花了大价钱,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但在房价告别高速上涨,“房住不炒”成为社会共识的当前,正是给“潜规则”较个真补一下课的好机会,让一贯强势的开发商能够回到民事法律应该有的地位,学会和消费者平等协商。
这次浙江检察机关为消费者出头,对这种房地产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提起抗诉,提供了一个维权的样本,也是用具体的法律监督个案,提高民众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三大检察”职能的认知度,真正做到了检察惠民。
当然,对交房先交物业费说不,不能止于个案。本案由浙江高法、省检作出纠正,具有标杆和指导意义。未来,也希望更多消费者出来较这个真,让这些本就上不了台面的潜规则,再无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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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21-12-20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