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针对大学生放贷,巧立名目骗取费用,催收全款漫天要价,实施“软暴力”恶意讨债,51名大学生深陷套路贷……近日,由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等7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君以诈骗罪判处罚金1万元。
据悉,该案是湖北咸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7年10月初,王某、邓某豪、覃某川设立了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放贷的“花啦分期”工作室,纠集杨某等5人,形成了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校园“套路贷”恶势力团伙,以民间放贷为名,进行敲诈勒索和诈骗钱财的活动。
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并制定了一套投资、资金流转、有偿中介、逾期催收、费用分摊、利润分配、激励机制等规约。“头目”王某全面负责工作室的“业务”,主犯邓某豪、覃某川负责放贷资金的出资和处理日常事务,三人安排杨某、张某芦、艾某负责接待、初审、催收工作,李某君负责工作室财务,经手资金交割和数据统计,付某瑞参与推广拉客源及配合催收。
据了解,该团伙先后与51名被害大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捏造还款保证金、手续费、审核费、中介费等变相克扣借款本金、设置苛刻还款周期,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假借催收“全款”(不考虑已还本息,仅凭合同应还金额外加违约金和催收费)漫天要价。
“他们常以败坏名声、告诉父母、起诉等方式相威胁。”咸安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伙人利用被害学生胆小怕事的心理,采用频繁“约见”被害人进行滋扰、控制的软暴力手段,勒索大学生及其父母的钱财。他们还口头许诺按期还款可退还还款保证金,并捏造审核费、中介费、手续费等收费项目,在放款时先扣除还款保证金及各种费用,骗取学生钱财。
“办理该案时形成的审查案卷就有55册。”办案检察官说,由于涉案被害人很多,案情较复杂,案件的审查报告就有9万余字。
在庭审中,合议庭围绕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处罚。
“本案被害人均为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有消费需求却缺乏经济来源,‘校园贷’和‘套路贷’就趁虚而入,而且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利滚利,严重影响了被害大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办案检察官提醒说,大学生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掉入非法网贷平台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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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9-10-11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