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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被中介高价转卖?广州一中介低价购入凶宅然后高价转卖,购房者苦不堪言!有的人可能要花一辈子的钱购买房产,可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子是“凶宅”,该怎么办呢?
日前,广州一房产中介低价购入了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并隐瞒了该事实,将“凶宅”高价卖出,广州番禺法院判其赔偿买家36万余元。

事件回顾:花363万却买到了凶宅

2017年12月9日,买家彭某与岑某及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岑某名下位于番禺区钟村街的房屋,总价为363万元。合同履约期间,彭某依约向岑某支付了购房首期款(含定金)、办理按揭服务并支付中介费等费用,岑某亦依约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彭某,后双方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购买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彭某十分开心,很快进入了打扫卫生、设计装修的环节。然而,在这期间,却有邻居告诉彭某这房屋曾有人自杀,是凶宅,已经空置好几年了。

彭某大吃一惊,到小区管理处及派出所了解核实后,得知在2015年8月,当时房屋业主的儿子在该房屋走廊上吊自杀,2017年,当时的业主将该房屋卖给了岑某。

确认上述信息后,彭某及家人都感到恐慌,至此再也不敢独自到该房屋,更不敢搬到该房屋居住。

卖家竟是地产中介

随后,彭某到网上查询岑某信息,发现其是一名地产中介,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彭某不禁疑惑——为何岑某购买上述房屋后一直不入住、也一直没有对外放租?为何他刻意隐瞒自己是地产中介的身份?为何作为地产中介,他不直接在自己公司放盘出售涉讼房屋,而要伪装成社会人员进行出售?

彭某据此猜测,岑某利用自己从事地产中介的信息优势,恶意隐瞒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重大信息,恶意炒卖凶宅,构成欺诈。

据此,彭某向岑某交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岑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岑某拒绝彭某的要求,彭某遂诉至广州番禺法院。

岑某辩称:不存在恶意炒卖房屋

庭审中,岑某辩称,其在地产中介公司任职行政人员,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中仅为普通买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不知情。

其还称,发生自杀事件并不会影响他购买房屋,所以他没有向前业主了解询问情况,而前业主亦未向其告知情况,“就算这个房屋为凶宅,经过我中间的隔断,已经对它起到洗白作用了。”

据悉,岑某在2017年3月从前业主处购买涉讼房屋的成交价为208万元,属于当时的市场价范围内,针对彭某对其恶意炒卖房屋的指控,他持否认态度。

法院:岑某行为存在欺诈

广州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岑某作为一名中介公司的员工,在购买涉讼房屋之前,较普通购买者而言,会有更便利地了解房屋情况的优势。并且,岑某在出售涉讼房屋时,没有主动向彭某告知其职业情况。

其次,岑某虽然主张自己是符合当时市场价格购买房屋的,但法院从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来看,仅显示其向卖方支付的款项为179万元。另29万元,岑某表示是现金支付,但他并未提供相关的收据予以证实。

此外,岑某声称涉讼房屋是其自住用的,但他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其在购买后有在房屋进行居住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岑某的辩称缺乏理据,不予采纳,且当时交易的中介公司就是岑某就职的公司,无法排除其对涉讼房屋曾发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知情的可能。

按照公序良俗以及交易习惯,涉讼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足以影响当事人的交易意思表示,岑某作为交易卖方,负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有违诚信原则。法院由此认定,岑某隐瞒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岑某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二审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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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0 个关于本帖的回复 最后回复于 2019-12-16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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