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知识:非机动车行驶装载规定,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驶规定:
(1)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4)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5)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
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
停在路口以外;
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6)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③不得醉酒驾驶;
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8)驾驶畜力车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不得醉酒驾驭;
②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③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④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⑤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非机动车装载规定: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3)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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