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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童装店内发宣传册被罚500元,城管:店铺人员聚集属公共场所。6月16日,云南昭通,做童装批发的李甲走进一家童装店,其同事向老板介绍自家的服装款式,并递上宣传册。不料,却被当地城管执法大队开了“罚单”——以“散发小广告”的名义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常的推销怎么成了散发小广告了?而且我没在大街上、广场上,是走进童装店铺内进行推销,这也算公共区域吗?”李甲称。

6月17日,昭通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店铺属于公共区域,李甲在公共区域进行广告宣传,违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所以对他进行处罚,若对方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处罚对象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昭通市政府或昭阳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店铺推销被罚500元 城管人员:店铺也属公共场所

李甲(化名)是四川泸州人,今年是他做童装批发的第五个年头,自2015年起,他和另外两位合伙人在浙江创业干起了童装批发。

起初,经过一段时间的实地推销,他们已经有了相对固定的客源,一个月的销售额至少也在30万元左右。但今年上半年,他们一个月的销售额仅有10万元左右。“本就是薄利多销的批发买卖,一个月10万元的销售额,净利润只有八九千,我们三个人分,一人不到三千。”李甲说。

为增加客源和订单数,近两个月,他们三人又开始进行实地推销,挨家挨户给童装店铺介绍衣服、发宣传册,昨天(16日)刚来到云南昭通。

李甲称,当时他开车路过昭阳区政通路时,看到有几家童装店,于是让一位同事下去推销,自己去找地方停车。可是等到他回来,当地城管执法大队称他们在公共区域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了当地城市管理条例,要进行处罚。

由昭通市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李甲上述行为违反了《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的规定,构成“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

可是在李甲看来,自己进行的是正常的推销活动,而且他们三人也不是在大街上没有目的性地散发小广告,而是走进童装店铺内进行定向推销,难道店铺也算公共区域吗?

对此,6月17日,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泉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违法违章行为中,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告宣传,李甲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告宣传,违反《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这位工作人员还指出,若对方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对于店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该工作人员解释称,店铺是人员聚集地,对外开放,所以店铺属于公共场所。

律师说法:店铺为相对专属区域 与公共区域存在本质区别

在昭通市人民政府官网查阅到《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禁止超出铺面门窗外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作业。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昭通城管作出该行政处罚之依据为《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即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条例中只规定了城市道路、广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扩大解释。“商铺虽然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开放,但商家对商铺享有自主经营权。和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存在本质区别。对商铺本身,城管不享有管辖权,除非商铺经营行为,已对商铺以外的公共区域造成影响。” 张柄尧说。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宇也表示,广义上来说,店铺属于公共区域,但是根据该条例作出的规定,即禁止擅自组织车辆或者人员在城市道路、广场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城市道路、广场”仅明确指出了两种具体的公共区域形式,并未使用“等”字,即并未允许类推。

“何况即便要类推,也应当结合本条的立法目的,作出与‘城市道路、广场’相当的解释,如一些大众可以任意使用的公益性场所。而商铺一般有承租人、出租人,是一个相对专属的区域,只不过向公众开放,所以单靠这一条文依据,尚不能支撑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宋宏宇说。

而对于李甲上门推销,发宣传册的行为,是否属于散发小广告呢?张柄尧称,城管打击小广告的上位法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张柄尧指出,打击小广告主要针对的是在户外张贴,散发等行为。而李甲针对特定商家,且在商家店内进行宣传并发放广告等,应属正常经营行为。若其中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行为,应由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不属城管管理范畴。

宋宏宇进一步表示,城市管理立法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所以在公益性场地办活动,需要当地审批,在街上四散广告,就会有相应处罚,这是对有碍城市形象行为的约束。但是李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推销活动,在该规定禁止的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依据并不准确,李甲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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