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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开发公司(简称“集灌公司”)“正新二期”拆迁项目经办人林晓景因伙同多名被告人贪污拆迁补偿款319万余元、受贿63万余元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多名配合他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的村民及行贿人也因共同贪污或行贿犯罪而分别获刑。

拆迁安置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可补偿款何以成了“唐僧肉”?林晓景等人是如何浑水摸鱼的?对拆迁补偿款的发放,有关人员又是如何审核把关的呢?

公权私用 搞利益输送

林晓景在2008年7月进入灌口镇政府所属的集灌公司,曾参与多个项目的拆迁工作,其工作态度和能力使他很快获得了领导的信任。

2010年前后,“正新二期”拆迁项目启动。集灌公司受灌口镇政府委托负责实施该项目的拆迁工作。林晓景受集灌公司指派负责对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公司)成果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

表面上看,林晓景并不是什么领导,但他手头的初审权不可小觑。

不久,林晓景的儿时玩伴林某找上了门。林某告诉林晓景,他有两栋房子在拆迁范围内,想早点拿到补偿款,更想多分一点钱。听到林某承诺补偿款到位后会分给他20万元,林晓景爽快答应。

林某很快拿到一笔50余万元的补偿款,并取出20万余元现金分给了林晓景,并嘱咐他多多关照后续拆迁事项。

不久后,林某的母亲再婚,继父张某带来两个孩子,为了让张某及新来的两个孩子也能领取补偿款,林某找到林晓景。“根据当时的政策,这两个孩子是不能获得补偿款的。”林晓景坦言,但考虑到收了林某大笔好处费,他还是答应了林某。

不仅如此,林晓景还帮助林某的妹妹重复获得补偿。林某的妹妹在结婚前已经安置补偿过,按规定其结婚分户后的重新拆迁安置需在新户中扣除已补偿的份额,或退回之前领取的补偿款。但为了让林某家庭多获取补偿款,林晓景仍不顾规定,交代拆迁实施单位按林某妹妹、妹夫两个人口进行安置。

因拆迁业务费需经林晓景签字,拆迁实施单位对这种违规行为,只能照办。

每次违规行为都没有在后续的审批环节被发现,让林晓景的私心愈发膨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因祖屋被拆迁找到林晓景,希望把抢建的简易房屋也纳入安置,但这并不合规。可在林晓景的授意下,一切都办得很顺利。事后,王某送给林晓景20万元感谢费。
变本加厉大肆侵吞拆迁补偿款

屡屡得手后的林晓景不仅没有意识到受贿行为的严重性,甚至变本加厉,鲸吞拆迁补偿款。

许亚青和林晓景是同村人,打小认识。2013年的一天,许亚青因房屋拆迁事宜找到林晓景,在林晓景的帮助下,许亚青及其父亲许某虹很快领取了全部补偿款170余万元。2013年12月,许亚青送给林晓景18万元的好处费。

然而办案人员却发现,许亚青的妻子林某苗、父亲许某虹后来又申领了两笔拆迁补偿款共计86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15年7月林晓景与许亚青勾结,商议用完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骗取补偿款。林晓景谎称林某苗还有一砖混结构的房子没有领取拆迁补偿款,通知拆迁实施单位制作一份补偿协议,但实际上并没有房子被拆迁,却顺利通过了层层审核,拿到了补偿款40万元。

有了这次成功的“经验”,林晓景像是找到了一条快速致富通道。没几天,林晓景再次找到许亚青商议,以许亚青父亲许某虹的名义虚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骗得46万余元补偿款。

见林晓景“生财有道”,他身边的一些人也蠢蠢欲动。高月梅家并没有在拆迁范围内,可因赌博欠下高利贷的她却非常想分得一份补偿款,怎么办呢?她找到了林晓景。于是,林晓景以高月梅的名义虚构拆迁补偿协议,为高月梅获得了4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此外,他还与张怀宏等外地户籍人员共谋,精心策划其与本地拆迁户“假结婚”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他们没有真正一起生活,只是利用‘假结婚’将张怀宏和她两个子女的户口迁进来,以便在拆迁过程中弄到拆迁补偿款。”

审核把关为何形同虚设?

拆迁补偿工作有相关的程序,林晓景只不过是其中一个环节,且并非是有绝对发言权的领导。那么,为何他的骗取行为能屡屡得逞呢?

原来,作为经办人,林晓景深谙拆迁项目的工作流程,拆迁公司根据政策标准制作的“补充协议”在林晓景签字后只需集灌公司领导和灌口镇分管领导分别签名审核,就可以发放补偿款。林晓景利用自己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制约关系,要求拆迁公司按照他的意思制作相关补偿材料并签名。

在后续审核中,集灌公司原副总经理陈某伟面对虚假的“补充协议”,出于对林晓景的信任,没有经过任何核实便签名,用信任代替监督,是典型的玩忽职守。

同样玩忽职守的还有杨志伟。上述虚假“补充协议”流转到时任灌口镇党委副书记的杨志伟手里,作为分管领导,他需对上述材料做最后的审核把关。可遗憾的是,杨志伟却因自己即将调离,工作要“赶进度”,而放弃了依法履行职责。

“后续的审核把关形同虚设,让林晓景钻了空子……”一些审核把关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需对林晓景完全无中生有骗取的那132万余元承担责任。

2019年7月23日,杨志伟渎职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杨志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132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杨志伟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等多个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鉴于本案的经济损失系多因一果,结合杨志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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